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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对有序推进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通知》明确,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在国家开展“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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