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把握“三个正确理解”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是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更是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关键举措。然而,部分地方部门未能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特性,简单追求“清零”目标,忽视了隐患反复出现、动态变化的客观规律。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内涵,正确理解近年来重大事故隐患类型变化,理性把握“动态清零”的实施路径,从而构建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长效机制。

一是正确理解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最早提出重大事故隐患定义的部门规章。该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这一定义以整改难易程度为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

随着近年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业界对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的认知发生变化,逐渐认识到以整改难易程度为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的科学性不足,且与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不符,不利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2019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对事故隐患定义进行调整: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简称《方案》)提出,要着力消减重大风险,着力消除由于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此可知,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即形成重大事故隐患。

 从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到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即形成重大事故隐患,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对事故隐患逐步形成的共识,也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得到应用。

二是正确理解近年来重大事故隐患类型变化。

2017年发布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为聚焦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推进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取得明显好转提供了重要保障。这其中,不仅是重大事故隐患数量逐年下降,而且重大事故隐患类型也在不断变化。

企均重大事故隐患逐年下降。根据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的隐患大数据统计,《判定标准》实施的第一年(2018年),企均重大隐患数量达到3.2项。随着各专项整治行动陆续开展,《判定标准》发挥的执法高压作用越发明显,监管部门执法力度逐年加大,企业越来越重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取得实效,企均重大事故隐患数量逐年下降。2022年此项数据下降到0.9,随后虽有所反弹,2025年下降到0.8。与此同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并于2022年下降到了低谷。

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类型发生变化。近年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及涉及项目准入、工程设计、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控制室设置等硬件方面的专项整治提供了有力支撑,共同推动硬件类重大事故隐患数量逐年下降。这是因为对于问题单一、涉及硬件设施的重大事故隐患,只要企业重视、监管到位,其整改质量便易于保障,且整改后不易受生产波动影响,因此能够实现相对稳固的“静态”清零。

装置运行管理、制度执行等层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屡查屡犯问题。根据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的隐患大数据统计,企业最常见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这些隐患约占重大事故隐患数量的一半以上。一是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未有效执行制度。二是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三是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四是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五是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这五类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管理、执行、作业行为及所有设施,易受安全管理波动、生产运行变化与变更、企业经营波动,以及相关政策、标准要求等影响,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动态存在。这几类重大事故隐患不仅要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动态清零,也要在清零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演变为事故。

三是正确理解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确保生产过程中所有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运行。由于风险是动态的,重大风险也是动态的,就决定了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可能在动态中出现失效而形成重大事故隐患。为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方案》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企业层面。要求企业健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每月至少1次),完善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完善行业领域专家、企业退休安全技术人员以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支撑保障力度,提高排查整治专业性。对于未开展排查、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参照事故调查处理,查清问题并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

二是政府层面。要完善地方政府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制度,建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审核把关销号机制,加大专业指导力度,确保重大隐患闭环整改到位。

三是监管层面。要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实现企业自查上报、督导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查实等各渠道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共享集中。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信息通知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实行清单制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

笔者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赋予的职权,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请关闭并吊销证照,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业禁入。通过此类严格执法举措,有效震慑“屡查屡犯”行为,从而倒逼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提升隐患排查整改的成效。

(作者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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